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群,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遂溪县,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15时许,吸毒人员庞某来到遂溪县界炮镇下禾村被告人李景群的住处,向被告人李景群购买80元毒品冰毒,双方交易完毕后各自离开。2016年11月3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杨某驾驶小轿车来到遂溪县界炮镇下禾村李景群的住处,向被告人李景群购买100元毒品冰毒(未支付款),当时被告人李景群已将毒品摆放在桌子上。此时,吸毒人员郑某2来到被告人李景群家中,向被告人李景群购买5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景群收取50元后将毒品冰毒交给郑某2,后被告人李景群与杨某、郑某2在大厅的桌子上吸食刚购买的毒品冰毒。过了一会,吸毒人员庞某、郑某1、李某等人也来到被告人李景群的住处,当杨某正准备支付给被告人李景群100元毒资时,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将上述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告人李景群的毒品一小包、现金50元及吸毒工具一批。经称量及检验,缴获的毒品净重3.62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称量笔录;被告人李景群与证人相互辨认笔录及分别对犯罪现场、被缴获毒品、毒资、吸毒工具等照片的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金存款凭条;电话通话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证人杨某、庞某、李某、郑某1、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景群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群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被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6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景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景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五十元、中兴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62克及吸毒工具锡纸一块、自制过滤瓶一个(有吸管、矿泉水瓶)、打火机四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文英
人民陪审员 苏 平
人民陪审员 陈光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盛艳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