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刑初958号

何秀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晚,何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958号自诉人:周小晚,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人:何秀梅,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周小晚以被告人何秀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小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静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