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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晓红与被执行人孙顺宝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晓红,孙顺宝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晓红被执行人孙顺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红与被执行人孙顺宝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顺宝归还原告高晓红借款33900元,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日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高晓红负担411元,被告孙顺宝负担864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顺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顺宝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孙顺宝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孙顺宝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甘M*****号“长城”牌汽车系被执行人孙顺宝所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甘1002执12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户。现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高晓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晓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