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595号罪犯黄泽鑫,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7)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黄泽鑫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黄泽鑫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9日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泽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五监区97名罪犯第24名。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泽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