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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田连芬、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连芬,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田连芬,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人,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组织机构代码证:16442692-1。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田连芬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连芬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