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代表人:孙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于华坤,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胡海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九顶,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与被告赵明、于华坤、胡海群、张九顶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延波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