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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970号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与赵明、于华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赵明,于华坤,胡海群,张九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代表人:孙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于华坤,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胡海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九顶,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庄信用社与被告赵明、于华坤、胡海群、张九顶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延波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