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慕洁与被告刘凤英、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洁,刘凤英,王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号原告:慕洁,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刘凤英,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王晓利,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慕洁与被告刘凤英、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慕洁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慕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韩清江审 判 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慕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