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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慕洁与被告刘凤英、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洁,刘凤英,王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号原告:慕洁,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刘凤英,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王晓利,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慕洁与被告刘凤英、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慕洁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慕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韩清江审 判 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慕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