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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721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与高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高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721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北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大楼西大厅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6584B。负责人李忠义,职务:行长。被告高来,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与被告高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