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968号之一
被执行人:郭亚涛,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郭亚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8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郭亚涛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刑初88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庾悦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