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417号
原告:钱吕兰,女,
原告:恽瑞元,男
原告:恽瑞琴,女
被告:王合作,男
被告:徐州胡老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阴市顺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陈仕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绮山路149弄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钱吕兰、恽瑞元、恽瑞琴与被告王合作、徐州胡老大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顺豪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钱吕兰、恽瑞元、恽瑞琴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吕兰、恽瑞元、恽瑞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钱吕兰、恽瑞元、恽瑞琴负担。
审判员 朱洪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