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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8996号

北京京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邱正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邱正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8996号

原告:北京京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正涛,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京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被告邱正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正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7个供暖季供暖费共计2726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小区XX-XX,建筑面积为129.81平方米。原告为此小区的供暖服务机构,关于供暖一事,原告实际为被告供暖,被告每年应向原告交付供暖费。原告履行了供暖义务,但是被告却不能履行交付供暖费的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供暖费共计27260.1元(按30元/平方米计算),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正涛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正涛系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小区XX-XX的业主,该房屋的面积为129.81平方米。原告向该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2010年原告供暖方式改造为燃气锅炉间接供暖,收费标准为30元/供暖季/建筑平方米。经核实,被告尚欠2010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27260.1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已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关系成立。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供暖费。根据查明的事实,供热公司为邱正涛提供了供暖服务,邱正涛亦接受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邱正涛理应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供热价格向供热公司支付供暖费用,其拖欠未交不妥,故供热公司要求邱正涛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邱正涛给付原告北京京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供暖季供暖费共计人民币272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被告邱正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志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