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新华,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春霞,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新华、陈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章超& # xB;
审判员 程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 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