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陈社玖,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孙绪团,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