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508号罪犯魏建勋,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伊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黑刑一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魏建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魏建勋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建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42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建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魏建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建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