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刑更2481号

王福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481号罪犯王福英,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拜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福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0856.25元。

被告人王福英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齐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王福英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福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福英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民事赔偿履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福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