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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1376号

郭玉财与刘万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玉财,刘万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1376号

原告:郭玉财,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刘万德,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郭玉财与被告刘万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财、被告刘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玉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9088.53元、护理费1366.29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27元、法鉴费270元,共计11628.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日,被告在松北××村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用镰刀将原告右肩砍伤,致原告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万元,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刘万德承认郭玉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万德给付原告郭玉财医疗费9088.53元、护理费1366.29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27元、法鉴费270元,共计11628.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玉财已预付),由被告刘万德负担,此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玉财,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思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