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740号
原告:梁博,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
被告:刘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博诉被告刘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博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博以被告刘江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拉扎提·木哈买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