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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747号之二

韦焕作、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焕作,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覃家来,韦喜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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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焕作,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池市宜州区。被执���人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龙江道班旁(古钟岭)。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覃家来,经理。被执行人覃家来,男,1982年8月17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鹿寨县。被执行人韦喜祥,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韦焕作与被执行人覃家来、韦喜祥、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桂12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焕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4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鹿寨县喜祥农副��品贸易有限公司向韦焕作支付货款993836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9383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覃家来在其就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出资63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韦喜祥在其就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出资1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覃家来、韦喜祥向韦焕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6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25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覃家来、韦喜祥、鹿寨县喜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为此,2017年7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喜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越野车(X52979CC)一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