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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535号

程金良与王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35号

申请人:程金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王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振刚

审判员  刘昌华

审判员  吕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