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35号
申请人:程金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王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振刚
审判员 刘昌华
审判员 吕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