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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64号之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树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树津,孟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6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高树津。

被

申请人:孟宁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树津、孟宁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5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