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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庄育佳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育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601号罪犯庄育佳,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了(2009)揭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育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于2010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2日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庄育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庄育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五监区97名罪犯第2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庄育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育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