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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961-1号

苗芳甫申请执行牛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芳甫,牛兆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61-1号申请执行人苗芳甫,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兆军,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苗芳甫与牛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兆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苗芳甫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苗芳甫撤回对被执行人牛兆军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