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姜彦玲。
被执行人:王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彦玲与被执行人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5民初113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明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思明 微信公众号“”
姜彦玲与被执行人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姜彦玲。
被执行人:王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彦玲与被执行人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5民初113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明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