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叶松青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叶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634872-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行长。被执行人:叶松青,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下王镇坑村149号,现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松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