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396号

执行王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王青,男,1956年1月日1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主要负责人陈世珍,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一万八千一百七十七元九分(18177.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