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1739号之一

1739彭东与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东,钱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东,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钱勇,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彭东与被执行人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981民初21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钱勇归还原告彭东的本金加利息总额计12万元,此款于2017年5月27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10万元从2017年6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给付1万元(打入原告彭东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户名为彭东银行卡,卡号为62×××96);如被告钱勇不能按期如数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彭东可按总额13万元(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东与被执行人钱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钱勇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彭东人民币11万元,钱勇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彭东人民币1.3万元(由法院扣划后通知彭东领取);余款由钱勇自2017年11月底前每月给付彭东不少于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彭东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谈话笔录和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友林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夏伯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