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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859-1号

高文化与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文化,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买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859-1号原告高文化,女,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马阿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阿利,男,1960年8月5日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买美玲,女,1963年11月5日生,回族,住博爱县。

原告高文化诉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买美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高文化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化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梦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