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859-1号原告高文化,女,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马阿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阿利,男,1960年8月5日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买美玲,女,1963年11月5日生,回族,住博爱县。
原告高文化诉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买美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高文化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化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梦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