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永跃与吴啸鹏、李一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跃,吴啸鹏,李一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728号原告:胡永跃,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翔,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吴啸鹏,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一翔,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奇,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永跃与被告吴啸鹏、李一翔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永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翔、被告吴啸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刘思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排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的妨害,将该房屋恢复原状;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恢复原状之日止,按每月15,000元计算),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修复及其他各项损失20万元,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因系争房屋买卖产生争议,由于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原告已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11月将系争房屋门锁更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报警,但遭被告强行阻拦原告开锁,且在房屋门上用红油漆涂写“此房已被法院查封,私自开锁承担法律责任”的字样。当天晚上,原告发现系争房屋房门被人用水泥封堵,遂即报警。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被告吴啸鹏、李一翔共同辩称,双方通过买卖系争房屋相识。房屋买卖合同案系由被告方起诉的,一审已经判决原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因原告方恶意违约,并多次表明不愿将系争房屋卖给被告。另,原告及其配偶于2016年12月26日欲强行进入系争房屋,由于系争房屋系毛坯房,且处于空关的状态。为维护合法权益被告不得以才在系争房屋门前砌了一堵墙,并在房屋门上用红油漆涂写“此房已被法院查封,私自开锁承担法律责任”的字样。被告的该行为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属于私立救济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将系争房屋门锁更换。同年12月26日,原告因系争房屋门锁被被告更换,且系争房屋房门上用红油漆涂写“此门已被查封,私自开锁,承担法律责任”字样,遂报警。后,原告在开锁过程中遭被告阻拦并报警,导致未能开锁。当晚,原告又发现系争房屋房门被水泥封堵,随即又报警。现原告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被告无权使用系争房屋,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1.2003年9月15日,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胡永跃。2.2016年6月5日,原、被告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乙方。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450万元。后,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继续交易。最终,双方未能签署示范合同。为此,被告吴啸鹏诉讼至法院。经(2016)沪0115民初676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不存在租赁关系,原、被告确认被告更换钥匙时房屋处于空关毛胚状态,因此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和租赁关系存疑。2.吴啸鹏擅自更换钥匙、封堵房门,系在胡永跃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前提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该行为确有不当。但从双方合同角度,上述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也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本案的履行障碍。同时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三、胡永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吴啸鹏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502、502(A)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吴啸鹏名下的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若有)由被告承担,其余税费由原告承担〕,同时吴啸鹏支付胡永跃购房款420万元。……后,胡永跃不服上诉。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吴啸鹏于二审中直接将剩余全部房款420万元付至一审法院。3.目前,两被告已实际入住系争房屋,且将先前砌的墙拆除,门上涂的红字已被漆覆盖,门锁已经更换。同时,系争房屋产证已于过户至两被告名下。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接警回执单、庭审笔录、(2016)沪0115民初67642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浦东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情况反映、接报单、照片、(2017)沪01民终443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不存在租赁关系,原、被告确认被告更换钥匙时房屋处于空关毛胚状态,后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吴啸鹏擅自更换钥匙、封堵房门等的行为系私力救济行为,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继续履行。又根据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已实际入住系争房屋,且已将先前砌的墙拆除,将门上涂的红字已被漆覆盖,门锁已经更换。且系争房屋产证亦已于过户至两被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永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胡永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