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蔺广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广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017号罪犯蔺广华,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8日作出(2003)佳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4月1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蔺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蔺广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44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蔺广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蔺广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广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