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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404号

包商银行成都分行与叶存华、刘建琼、胡永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叶存华,刘建琼,胡永伦,王勤玉,潘本莉,张德连,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段晓勇。

被执行人:叶存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刘建琼,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胡永伦,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王勤玉,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潘本莉,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张德连,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存华、刘建琼、胡永伦、王勤玉、潘本莉、张德连、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黄立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