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段晓勇。
被执行人:叶存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刘建琼,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胡永伦,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王勤玉,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潘本莉,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张德连,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存华、刘建琼、胡永伦、王勤玉、潘本莉、张德连、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黄立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