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381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勋人民陪审员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