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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381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勋人民陪审员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