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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269号之一

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德源欣茂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德源欣茂铜业有限公司,郑树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云。被执行人江西德源欣茂铜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茶亭工业园区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郑树磷。被执行人郑树磷,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西德源欣茂铜业有限公司、郑树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系上饶县且有其他在执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饶中执字第269号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西德源欣茂铜业有限公司、郑树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根发

审判员  周富华

审判员  涂巍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