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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留友与申长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友,申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张留友,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申长生,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留友与被执行人申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059元,已付申请执行人4047元,剩余款项101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