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679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景宜路28号-6。
法定代表人:任鸿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晔娟,女,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钱晔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瀚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