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余建,男,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李洪全,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罗洪梅,女,生于1987年1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余建与被执行人李洪全、罗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078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洪全、罗洪梅应向申请人余建支付货款等共计59879元。本案执行费1449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洪全、罗洪梅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余建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还申请人余建8000元。该案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23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