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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089号

骆基荣公民身份号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基荣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3089号被拘留人:骆基荣公民身份号码:×××3516本院在执行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骆基荣、吴姚法、王国芳、吴姚定(2017)浙0783执3089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骆基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