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5175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祥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王丽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祥宇、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奚正荣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汤峻崎
书 记 员 胡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