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办事处张唐村77号。
法定代表人:南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二亮,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北台乡土岭村。本院在执行高唐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二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二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