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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志芹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3210号罪犯孙志芹,女,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伊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1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志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志芹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七次,结余积分5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证人证言、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志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志芹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徐 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