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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恢11号

树林申请执行韩文江、韩树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树林,韩文江,韩树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树林,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申请执行人:韩文江,男,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申请执行人:韩树秋,女,汉族,农无固定职业,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文江、韩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文江、韩树秋与申请人树林双方达成和解,此案执行标的为27.725万元,经申请执行人树林同意,双方同意给付申请人树林4万元,放弃剩余执行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白满达

审判员 文 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