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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799号

中卫市宏基管业公司与张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卫市宏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宏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男,生于1983年5月12日,宁夏中卫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荣,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琪,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宏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与2016年7月18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我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琪账户上的存款余额3100元予以划拨,后穷尽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琪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证券、基金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对张琪采取了失信、限高措施。现被执行人张琪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执7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宏

审判员  翟玉升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