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周艳与付送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艳,付送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799号申请人刘周艳,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付送其,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刘周艳申请执行付送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湘13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付送其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周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付送其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3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