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3017号罪犯谢立,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铁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立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6月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谢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谢立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3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四书及巩固手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谢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