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崔进庄,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姜久高,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崔进庄申请执行姜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3575元),并向被执行人姜久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9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7月4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姜久高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姜久高银行存款2020元扣划执行,并将其豫M712**号、豫M888**号、豫M892**号、豫M592**号四辆小型汽车轮候查封;3、2017年5月17日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姜久高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姜久高有房产;4、2017年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姜久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10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93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