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韩晶与被执行人刘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晶,刘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韩晶,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晶与被执行人刘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已(2017)陕1023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一、原告韩晶提出离婚,被告刘龙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孩刘函彤随原告韩晶生活,被告刘龙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支付办法:从2017年4月1日起,每年8月1日之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三、原告韩晶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六门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两床、四件套一件归原告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龙未按期履行支付婚生女孩刘函彤生活抚养费36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8月1日之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据此,申请执行人韩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龙支付婚生女孩刘函彤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抚养费36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韩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龙长年外出,不在家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刘龙在商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部账号6210988030001253642有存款36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广付存款3650元冻结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执行款36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韩晶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龙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由被执行人刘龙支付婚生女孩刘函彤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抚养费36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