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郭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郭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被执行人:郭腾,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告郭腾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顺管杏罚[2016]第E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行审15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罚款及逾期罚款2800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腾所有的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请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84100元(含执行费4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不能处理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