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镇西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郑冬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棱县硕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立新街三委县一中教师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于洪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于洪伟,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棱县硕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台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台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晓龙
审判员 郑晓峰
审判员 尹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