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伟雄,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周小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庞财,男,1978年1月6日,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谢伟雄与被执行人周小林、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小林、庞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周小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谢伟雄借款人民币345000元;
二、被执行人庞财对周小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被执行人周小林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庞财名下桂P×××××号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9.31元,另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廖树梁
审判员 黄永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