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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468号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朝来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尧机械有限公司,王希明,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04537-4

负责人:宋文,理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太极路1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朝来经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桓台县205国道姜坊村段东首,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邢爱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华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631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桓,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希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于杰,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朝来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尧机械有限公司、王希明、于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朝来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尧机械有限公司、王希明、于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护国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