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卫。被执行人王一帆。被执行人米东霞。申请执行人李建卫与被执行人王一帆、米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卫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一帆、米东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卫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8万元及从2014年8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一帆、米东霞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靖 搜索“”